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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4-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4/29/content_26558.htm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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