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官网     发布时间:2020-05-29    点击次数: 9285

疫情防控期间十个热点劳动法律问题

辅正律师事务所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2月13日


    近期,为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扩散,全国各地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停工措施,影响到众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此,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对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劳动用工方面的十大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以期能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指导与帮助。

1.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次春节延长的假期与贵州省所规定的迟延复工期间在法律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而应属于因特殊情况增加的休息日。

 2. 若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仍上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而不能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不受延迟复工规定限制的企业在春节延长假期结束后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向劳动者依法支付正常的工资,但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受到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此而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被隔离期间不能算作旷工,用人单位更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标准支付工资。

6、由于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客观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返岗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年休: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最低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最低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法定最低年休假为15天。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仍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若劳动者未返岗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以允许劳动者在家办公。如不能在家办公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内部劳动人事规章制度支付劳动者待岗工资(生活费),没有前述合同约定或内部制度规定的,发放标准按各市(州)规定的办法执行(如: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基本生活费)。但是需注意,若劳动者是由于为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后而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其正常工资待遇继续支付工资,直至不能返岗的客观阻碍情形消失为止。

7.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如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已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各市(州)规定的办法执行(如: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基本生活费)。

8.在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疫情导致的延迟复工等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责任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之情形。但用人单位应在正常复工后第一天立即足额补发。

10.疫情防控期间,若用人单位不遵守迟延复工规定强令返岗复工的,劳动者如何处理?

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遵守相关的迟延复工规定,强令返岗复工、可能危及劳动者个人生命安全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权直接拒绝用人单位的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之命令或要求, 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劳动者还可以立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李波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