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官网     发布时间:2020-05-29    点击次数: 8286

关于疫情期间慈善募捐及捐赠

辅正律师事务所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3月13日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孙梅


自2019 新型冠状病毒(2019 Novel Coronavirus,2019-nCoV)爆发以来,举国高度重视。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广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有序开展募捐活动以援助疫区。因慈善募捐及捐赠涉及众多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在此,笔者将从慈善募捐及捐赠两个层面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如下。


一、疫情期间,慈善募捐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能否以个人名义对外开展募捐活动?

答:不能。《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因此,该法否定了个人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合法性。但这一规定并不表明《慈善法》禁止个人参与募捐活动,具体体现在该法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前述法律条文分别作如下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2、如何在互联网平台选择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答:《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可见,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依法公开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疫情期间,捐赠者应当慎重选择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如前所述,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接受公众的捐赠,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如各级红十字会,各级慈善总会等外,其他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取得《慈善法》规定的两类证件。即法人登记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以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取得以上两个证书,因此,本次疫情期间该基金会有权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是否适宜为特定个体开展募捐活动?

    答:不能。首先,法律上的慈善组织需以公益性为必备条件,《慈善法》关于慈善和慈善组织的规定均强调“公益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其次,该法在确定受益人方面也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也侧面反映了不得以特定个体作为受益人。因此,慈善组织不能为特定的受益人募集资金,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的“公益性”。


二、疫情期间,慈善捐赠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捐赠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答:《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可见,与慈善公开募捐主体不同,慈善捐赠的主体更为广泛。在此,需强调的是,国有企业亦可作为捐赠人进行物资捐赠,但其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2、赠与标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又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且系重大事项的,捐赠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前可见,捐赠人应当对捐赠的财产享有处分权。疫情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捐赠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应一刀切,应当重点考量受赠人是否为善意。若受赠人系善意,则另一方依法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受赠人。此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综上所述,夫或妻未经协商单方决定将部分共同财产捐赠给疫区的行为,若第三人系善意,且该行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应当认定捐赠协议有效。

3、捐赠人对捐赠协议是否具有任意撤销权?

答:《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疫情期间,捐赠人进行捐赠的,依法不得随意撤销捐赠协议。

4、捐赠人未依约履行捐赠协议,应如何处理?

答: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捐赠人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但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依法经说明后可不再履行捐赠协议。法律依据如下:

①《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②《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③《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5、疫情期间、高收入人群及高盈利企业是否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而必须进行捐赠?

    答;否。《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活动是自愿的,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因此,不论高收入的明星、大企业还是其他组织或个人是否具有开展慈善活动的意愿,任何人无权强制要求他人进行捐赠。

6、捐赠人的捐赠行为致使其债权人权利受损的,债权人如何救济?

答:《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疫情期间,捐赠人应当全面考量自身财务能力,不得盲目进行捐赠。否则,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7、捐赠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捐赠物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等标准。捐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分情况确定捐赠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①《慈善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