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官网     发布时间:2020-05-29    点击次数: 7910

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探究

辅正律师事务所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3月27日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潘颖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古人留给我们的古籍文化数不胜数。但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古籍行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抄袭、复制行为屡见不鲜。在古籍整理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古籍点校是否能构成作品,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学术界众说纷纭。

关键词:古籍点校;古籍整理;独创性;著作权;


1、古籍整理与古籍点校

古籍的含义众所周知,但是对于古籍整理与古籍点校却鲜有人知。古籍整理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并形成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作品[1.]。古籍点校是指专业人士依据古人的一些文字规则对原有古籍进行加注标点、校订以及断句的过程。标点是辅助人们阅读书籍的一种符号,在我国数千年文化发展过程中对于古籍的书写几乎没有适用标点符号和断句,这就使我们在阅读古籍时,会存在一些阅读障碍。所以现代人想了解古籍作品就需要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利用古籍书写的规范以及自己对古籍的理解进行点校、断句,从而使现代人阅读古籍出版物时能更好的理解古籍原意。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据条文,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除了著作人身权永远受到保护之外,作者对著作财产权既不再享有。任何人均可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而自由使用该作品。比如公众都可以对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文字整理,而不用通知著作权人,或者是他的继受人。


2、古籍整理成果是否构成作品

古籍整理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目前当前实务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古籍整理成果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应予以保护;二是古籍整理成果不构成作品 , 但应该给予民事权益保护;三古籍整理成果不构成作品,不给予任何保护[2.]。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知道,是否能构成作品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智力成果。古籍整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脑力活动,属于智力成果这个毋庸置疑,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应由作者自己独立创作完成。但独创性并不等同于新颖性,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作者就相同的表达进行创作,也就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它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表达”。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的也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 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也就是国际上都认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思想与表达”做过一个很好的表述:“著作权保护对象不是作品的思想、情感本身,而是这些思想、情感的外在表达或表现”。古籍整理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就在于整理的内容作者是否投入自己独创性的思想以及具有作者自己独立的表达。


对此我认为可以将古籍整理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解释讨论。

1、整理注释

指专业人士利用专业知识对古籍进行注释、注解以及对内容零散、残缺的作品文字内容进行补缺。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根据条文我们可以进一步判断如果整理人在整理注释活动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独创性的表达,比如对于某些片段或者词句做出自己的解释,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是为了还原作品的原意,而是有自己对于作品独特的表达,那么这个过程产生的劳动成果应该属于作品。这时我们就可以认为其具有著作权法上认定的独创性,可以作为演绎作品进行保护。所以我个人认为注释整理过程中只要整理者利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对其进行独特的理解,并且具有不用于原有作品的表达,就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便是古籍点校

古籍点校众所周知是不需要点校者产生出新的一个独创性作品,只需点校者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对作品进行标点符号的增添和文字的断句,不需要改变原作品内容的表达,也未产生新的内容,没有独创性,不属于创作过程,因为无论怎么创作都不会跳出对原有作品表达以及内容存在的事实。古籍点校的本质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还原古籍原意,并不是为了创作出另一个作品。王迁教授指出:“古籍点校当然是一种智力劳动,对此毋庸置疑。然而并非任何的‘智力劳动’,甚至是‘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均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3.]。因此我认为古籍点校不具有独创性,它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类型。目前有些人会将古籍整理与古籍点校混同,认为古籍整理属于演绎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古籍点校也应同然,其实不然,应该分别区分对待。

3、古籍点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人以洛克的“劳动成果论”来判断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性,认为只要作者付出了劳动、付出了心血那么就应该得到回报。法律应该对古籍点校进行立法保护,法院只要关心是否有抄袭行为就行,而不用关心独创性。这个观点是有瑕疵的,如果任何劳动成果都需要保护,世界上所有表达思想的成果都有其法律来保护,那么我们就很容易判断一个人可能在其不经意的情况下就侵犯其著作权,因为思想是无边界的。特别是古籍点校这个行为,每一个古籍点校者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大程度还原古籍作品的原意。如果对古籍点校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势必就会使每一个古籍只能由一人点校,因为此后其他人的点校就可能会对第一人的点校造成侵权,那么我们国家的古籍点校行业就会受到某些人的垄断,甚至会造成对这个行业的严重打击。

国学时代公司负责人尹小林指出:“古籍整理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古籍本身的点校以及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的处理。而点校属于一次文献的技术处理即仍是文献本身,还是一次文献,不存在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也在校记中,校记如果带有考辨性质出观点的才有著作权,如果仅仅是列举,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我同意尹小林的观点,古籍整理这个概念非常庞大,它包括整理、汇编、翻译、注释、点校等等方面,并不应该将所有古籍整理这个过程都认定为构成“独创性”,属于演绎作品。应该分别讨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古籍点校作品保护途径

某些古籍点校者认为,如果古籍点校成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那么获得的劳动成果可以任由别人的侵犯,自己付出的劳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实不然,古籍点校应该收到法律保护,但不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它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古籍点校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对古籍进行还原本意,根据《著作权法》的原则,古籍点校成果并不属于作品,并不能受其保护。虽然古籍点校不能算是一个作品,但是对于付出了智力劳动的成果是应该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古籍点校此类活动对于我们中华文化的文学研究、考古发现具有重大意义,也需要专业人员凭借自己的超乎常人的文学素养进行文学整理。此过程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一系列的智力劳动而让我们普通人能更容易和方便了解到古籍。因此我认为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古籍点校成果的保护。

(1)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著作权的相关权利, 是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4.]。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权、出版者权。他是邻接权人传播他人作品时的一种智力劳动。对古籍点校成果适用领接权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德国著作权法》第70条规定:“特定版本所含作品不再受著作权保护时,如果其为科学研究的成果,并且显著区别于同一作品的既有版本,则该特定版本的完成人可以比照著作财产权的有关规定,享受为期25年的法律保护。但是,如果该特定版本自完成之日 25年未发表,则不在此列”[5.]。

邻接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应该享有的权力。邻接权的存在并不要求作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具有独创性。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古籍点校者在点校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播我们国家优秀文化,虽然此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从《著作权法》中予以保护,但我们可以从邻接权给予点校者保护。

(2)设为一种民事权益

在郑福臣诉大众文艺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的判决书中,法官指出:“郑福臣对该书进行断句和标点也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该种智力劳动应当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古籍点校既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可以受到民法上其他权利的保护。比如,《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古籍点校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事点校行为时,所获得劳动成果如果遭到他人的窃取,我们可以认定是一个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合法利益损失的行为,违背我们国家公序良俗的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对象是市场主体的劳动成果,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公平诚信地运行。当点校者发现自己的点校成果被他人抄袭、摘取时,会造成对古籍整理这个行业的不稳定性。那么出现抄袭这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时,我们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5、总结

古人留给我们的书籍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保护,而国家就更应该运用法律对古籍点校予以立法保护,以此来推动我们的文化强国建设,实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著作权法》下一次修订时,可以积极考虑古籍点校的保护范围。从立法上为古籍点校填补不足,让未来的法制能更加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