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官网     发布时间:2020-05-29    点击次数: 7044

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法律后果分析

辅正律师事务所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3月27日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鲁婷婷


一、撤诉情形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上诉人、公诉机关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现笔者依据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撤诉情形分析如下: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撤诉一般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即原告、上诉人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按照审判程序的不同申请撤诉可以划分为四种:

(1)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

(2)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3)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4)再审程序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无论在何种程序中,撤回起诉均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能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不能违反法律、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人利益。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撤诉需要其他诉讼当事人同意而其他诉讼当事人不同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2.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4)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撤诉也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撤诉申请,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或者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2.按撤诉处理

(1)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其撤诉情形及程序存在较大区别。

1、公诉案件的撤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2条规定:“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自诉案件的撤诉情形

自诉案件的撤诉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相似,也是分为申请撤诉及按撤诉处理两种。

(1)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3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撤诉后再次起诉法律后果分析

诉讼案件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诉讼,各国立法并不统一。对此法律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撤回诉讼视为未起诉,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仍然具有再次起诉的权利。因为当事人撤诉仅仅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另一种观点为当事人撤诉之后,原则上不能再次提起诉讼。撤诉情形下,虽然当事人未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但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处分,该行为一经法院批准,就是生效的法律行为,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撤诉后,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该规定充分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审判实践。

虽然我国规定了民事诉讼案件撤诉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的总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撤诉后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对其诉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下面笔者逐一进行分析:

(1)离婚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时间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即撤诉后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下,六个月内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诉后不得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诉后不得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0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后申请撤诉,再次起诉至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仲裁前置案件,劳动者在法院诉讼中撤诉后,仲裁裁决就已发生法律效力,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再次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并未明确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何时生效,但纵观所有的法律法规可知,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相同,因此,在实践中,针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再次起诉至法院部分法院也是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再次起诉可能被驳回。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程序,其诉讼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其启动程序需要满足法定的前置程序和法定期间要求,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外,还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的规定。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应当重新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如果当事人撤诉后再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行政诉讼

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导致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等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行政诉讼采取了与民事诉讼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6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即行政诉讼案件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行申2747号、(2017)最高法行申4083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因此,针对特定条件下的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三)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案件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我国也是采取的从严标准,即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再次起诉。

1.刑事公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1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即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公诉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将被退回

2.刑事自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即除因证据不足的撤诉外,自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结语

撤诉作为导致具体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程序有着巨大影响。诉讼主体撤诉成立将终结诉讼程序,其诉讼权利很可能永久的丧失。因此,诉讼主体在撤诉时不仅要考虑自己是否符合撤诉要求,能否被法院准许,同时撤诉还要重点考虑后果,因为一旦撤诉被准许,在特定的程序及情形下,诉讼主体极可能丧失请求司法保护的最终救济权利,到时就难买“后悔药”了。